GB/T 22291—2017《白茶》国家标准发布

发布时间:2017-12-11 00:15:00 来源:福建茶叶网 编辑:福建茶叶网 

白茶国标20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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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   言

本标准按照GB/T 1.1—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
本标准代替GB/T 22291—2008《白茶》。与GB/T 22291—2008相比,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
——调整部分引用标准;

一一增加术语和定义;

——产品中增加“寿眉”并规定相应的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;

一一理化指标中增加水浸出物指标。

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。

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339)归口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、福建省裕荣香茶业有限公司、福鼎市质量计量检测所、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、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、政和县白牡丹茶业有限公司、政和 县稻香茶业有限公司、福建农林大学、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翁昆、蔡良绥、潘德贵、林健、林有希、余步贵、黄礼灼、赵玉香、孙威江、张亚丽、 蔡清平、邹新武、朱仲海。
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
——GB/T 22291—2008。

 

白 茶

1

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白茶的产品与实物标准样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 

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(Linnaeus.) O.Kuntze的芽、叶、嫩茎为原料,经萎调、干燥、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。


2

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 

GB 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 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
GB 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 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 

GB 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 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 

GB/T 8302 茶  取样

GB/T 8303 茶  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

GB/T 8304 茶  水分测定

GB/T 8305 茶  水浸出物测定

GB/T 8306 茶  总灰分测定

GB/T 8311 茶  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

GB/T 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

GB/T 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

GB/T 30375 茶叶贮存

GH/T 1070  茶叶包装通则

JJF 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5〕第75号 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决定 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〔2009〕第 123 号

 

3

术语和定义

GB/T 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

白毫银针 Baihaoyinzhen

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单芽为原料,经萎凋、干燥、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。

3.2

白牡丹 Baimudan

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一芽一、二叶为原料,经萎凋、干燥、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。

3.3

贡眉 Gongmei

以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为原料,经萎凋、干燥、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。

3.4

寿眉 Shoumei

以大白茶、水仙或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或叶片为原料,经萎凋、干燥、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。

 

4

产品与实物标准样

4.1白茶根据茶树品种和原料要求的不同,分为白毫银针、白牡丹、贡眉、寿眉四种产品。

4.2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,每三年更换一次。

 

5

要求

5.1 基本要求

具有正常的色、香、味,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,无异味,无异嗅,无劣变。

5.2感官品质

5.2.1白毫银针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 

 

5.2.2白牡丹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
    5.2.3贡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 

 

 5.3理化指标
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
5.4卫生指标

5.4.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 2762的规定。

5.4.2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 2763的规定。

5.5净含量
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 

6

试验方法

6.1感官品质

按GB/T 23776的规定执行。

6.2理化指标

6.2.1 试样的制备按GB/T 8303的规定执行。

6.2.2 水分检验按GB/T 8304的规定执行。

6.2.3 总灰分检验按GB/T 8306的规定执行。

6.2.4 粉末检验按GB/T 8311的规定执行。

6.2.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/T 8305的规定执行。

6.3卫生指标

6.3.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 2762的规定执行。

6.3.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 2763的规定执行。

6.4净含量

按JJF 1070的规定执行。

 

7

检验规则 

7.1取样

7.1.1取样以“批”为单位,同一批投料生产、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,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。

7.1.2取样按GB/T 8302的规定执行。

7.2检验

7.2.1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,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、水分和净含量。

7.2.2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,检验周期每年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 如原料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b) 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;

c) 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型式检验时,应按第5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。

7.3判定规则

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,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。 

7.4复验

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/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
 

8

标志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 

8.1 标志标签

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,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 改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的规定。

8.2包装

应符合GH/T 1070的规定。 

8.3运输

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、无污染。运输时应有防雨、防潮、防晒措施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污染的物品混装、混运。 

8.4贮存

应符合GB/T 30375的规定。产品可长期保存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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