茶叶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谁承担?

发布时间:2012-07-23 11:16:06 来源:每日商报   编辑:叶水荣  

福建茶叶网7月23日讯:在买卖合同中,“风险承担”问题对于买卖合同双方是极其重要的,所以关于风险由谁承担、风险何时发生转移等约定已经成为买卖合同中很重要的一个条款。

何谓“风险承担”?它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、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,如地震、泥石流、海啸、火灾和爆炸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致使货物发生毁损、灭失时,该损失应该由哪方承担的问题。由于它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,所以风险承担的关键取决于风险何时发生转移,这也是合同法中关于损失进行分配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。

本律师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: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经电话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A向B购买茶叶,同日支付价款人民币9万元。双方未书面约定交货地点,A仅口头通知B把货物运至北京。同日,B把货物交给某货运部C,但未支付运费,仅把A的电话号码告知C,由A在货到时支付运费。货物运单中如下记载:“托运日期:2011年5月5日,由杭州至北京;收货人:A公司,电话号码:xxxxxx;货物名称:茶叶,数量:100公斤;付款方式:提付。”同年5月8日,货运公司司机在运送该批茶叶途经高速时,因处置机动车故障不当而引起机动车发生火灾,导致该批茶叶全部烧毁。后经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,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。由于茶叶并未保价及购买保险,未获得承运人赔偿,故A提起诉讼,请求被告B和C承担货物损失人民币9万元。被告B辩称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,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,标的物的灭失风险应转由A承担,故讼争货物发生损毁后果应由原告A自行承担。被告C辩称由于托运人并无给货物购买保险,按照法律规定仅向托运人赔偿运费的6倍。

法院审理认为:原告A和被告B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,但双方均承认购买茶叶以及支付价款的事实,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,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内容于法无悖,依法成立有效。双方的焦点在于:在原告A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情况下,被告B把标的物交给承运人后,在运输途中因承运人原因灭失,此标的物灭失风险由谁承担?依据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承担原则规定如下:标的物毁损、灭失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本案中,原被告并未就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和交付方式进行书面约定,但货物运单中载明货物是从“杭州至北京”,由此表明货物的目的地为北京。B知晓标的物运输的目的地,又未能举证其是受原告委托代办托运,在此情况下,法院确信双方已口头明确标的物交付地是北京市。据此,B实际向A交付茶叶履行地应当是北京,茶叶灭失风险在北京交付给A后才发生转移,运输途中风险由卖方B承担。最后法院判决,讼争标的物茶叶灭失风险由B承担,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货物价款人民币9万元。

上述案例,不难看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,决定于标的物交付的时间。

综上所述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采取交付主义原则,但双方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则除外。动产买卖情况下,风险自动产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,并无异议。这里补充说明一下,关于不动产如房屋买卖的风险转移仍以交付作为分界点,如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灭失风险,则应由买受人承担;反之,即使房屋已办理房产证,但没有交付给买受人,则房屋出现灭失风险仍应由出卖方承担。

以上是本律师的个人观点,仅供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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